【导语】:此文是关于未成年人申请投靠亲属类赴港澳地区的定居须知,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申请条件
庆阳市常住户口居民,内地18周岁以下无依靠小孩(包括被收养子女),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二、申请手续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2份。
2、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各1份,未满16周岁的交验出生证和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定居港澳地区亲属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如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A、无依靠小孩投靠父母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超过14周岁、未超过18周岁的,需提交父母在港澳身边无子女证明。
B、孤儿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
C、投靠养父母的,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出生证以及其他户籍资料;
(2)养父母的香港居民身份证;
(3)养父母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4)收养关系证明。
1992年4月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被收养关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5、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6、提交申请人小2寸(48mmX33mm)背景为白色的正面免冠光面彩色近照3张(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
注:请用钢笔或签字毛笔填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
三、受理时间地点、电话
办证地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厅(安定东路1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投诉电话:0934-8868225(市公安局纪委)
0934-8868232(市公安局督察支队)
咨询电话:0934-8868228
注:请用正楷字及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
本须知由庆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负责解释。
(一虚假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